10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三次審議。
有意見提出:為鼓勵專利權人自愿實行開放許可,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建議增加關于激勵措施的規定,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為保護我國專利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現行專利法關于保全措施的規定進行完善,明確對于他人實施的妨礙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實現權利的行為,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措施。三審稿采納了這兩項意見。
關于專利侵權案件,二審稿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案件;對跨區域侵犯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有的意見提出,實踐中跨省域的專利侵權案件很多,都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能否做得到,建議研究;有的意見提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為專利授權確權部門,不宜過多地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具體范圍限定在“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即可。三審稿修改為:對跨區域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同時,草案三審稿擬對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此前審議的草案二審稿增加了關于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相關規定。經廣泛征求意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屬于新確立的制度機制,涉及藥品專利權人和仿制藥申請人利益平衡,應當穩妥推進;對于其中涉及專利的法律問題,專利法宜作原則規定、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具體內容可由有關主管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予以細化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對此,草案三審稿規定,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產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就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藥品專利權保護范圍作出判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暫停批準相關藥品上市的決定。
草案三審稿規定,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就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行政裁決。
草案三審稿明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藥品上市許可審批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糾紛解決的具體銜接辦法,報國務院同意后實施。
(文章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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